经济律师专题之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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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契约。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交换关系用法律形式的表现。经济合同的订立是在交易双方自愿互利基础上签订的,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经济律师专题之商业合同与采购合同:
商业合同是经济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商业经营过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零售企业的商业合同是指零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同其它企业(生产企业、其他零售企业、交通、银行等),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平等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契约。商业合同的种类很多,按业务性质不同,可划分为收购合同、销售合同、储运合同、信贷合同等。其中零售企业的采购合同是零售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使用最频繁、也是最主要的一种合同。零售企业的采购合同是保证企业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主要手段。
经济律师专题之如何避免结婚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
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
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
卖;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实践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了国
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从根本上损害了群众利益,给经济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了严重危害。按照国务院(
1998)第247号令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是因为非
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受国
家法律保护。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
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该批复还规定: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
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果。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
业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
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
利息的罚款。
5、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
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
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
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
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
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7、高利贷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
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
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高利贷利息不
受法律保护。
经济律师专题之经营者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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