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律师,经济案件,经济律师顾问,经济法律,广州法律顾问网提供全方位的经济律师服务
经济律师,经济案件,经济律师顾问,经济法律,广州法律顾问网提供全方位的经济律师服务
首页   |   法律咨询    |   名律师推荐    |    业务范围    |    法制新闻    |    便民信息
★ 律师专题
★ 律师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专题 > 经济律师

经济律师

经济律师专题之经济合同 :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契约。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交换关系用法律形式的表现。经济合同的订立是在交易双方自愿互利基础上签订的,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经济律师专题之商业合同与采购合同:


商业合同是经济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商业经营过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零售企业的商业合同是指零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同其它企业(生产企业、其他零售企业、交通、银行等),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平等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契约。商业合同的种类很多,按业务性质不同,可划分为收购合同、销售合同、储运合同、信贷合同等。其中零售企业的采购合同是零售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使用最频繁、也是最主要的一种合同。零售企业的采购合同是保证企业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主要手段。

经济律师专题之如何避免结婚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

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

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

卖;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实践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了国

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从根本上损害了群众利益,给经济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了严重危害。按照国务院(

1998)第247号令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是因为非

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受国

家法律保护。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

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该批复还规定: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

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果。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

业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

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

利息的罚款。

   5、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

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

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

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

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

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7、高利贷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

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

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高利贷利息不

受法律保护。

经济律师专题之经营者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济律师专题相关文章:
1.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
2.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3.江苏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担任顾问的所有上市公司

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不存在任何商业考虑,
刊登的内容或对象如有异议,请与站长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经济律师经济案件经济律师顾问经济法律广州法律顾问网提供全方位的经济律师服务
copyright © www.020648.com 广州法律顾问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离婚律师-法律咨询-辩护律师-法律顾问-广州律师-律师在线-婚姻律师-广东律师-经济律师